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1
2014-09-01 14:3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81
1.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五年前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打骂甲、乙,情节严重,甲、乙主要靠儿媳丁扶养。甲于2009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2.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
B.被篡改的遗嘱全部无效
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D.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和十棵树。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一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四问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4.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 )。
A.徐某的妻子
B.徐某的女儿
C.徐某的父母
D.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父岳母
5.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D.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1.B [解析]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C[解析]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C项正确。
3.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到,树木砍伐后,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4.D[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5.C[解析]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 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故本题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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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