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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8

    2014-09-01 13:5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8

      1.下列选项所列的情形中,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是(  )。

      A.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的父亲丙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丙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B.张某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5万元存款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医生见证。几个月后,张某病愈。张某长子依然享有继承权

      C.甲在其父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甲的妻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D.曲某先于其母申某而死亡,曲某的妻子林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2.甲的丈夫病故,膝下无子,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女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3.甲早年留学国外,后在国外开了一家公司,2006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国外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5个儿女,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下列处理遗嘱的原则不正确的是(  )。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4.甲自幼父母双亡,25岁时娶妻,生下一子乙。后甲的妻子因患重病也去世,甲与乙相依为命。甲45岁时出车祸死亡,其全部遗产价值7万元。乙为唯一继承人。甲生前欠王二6万元债务,并欠税款2万元,请问甲死后欠下的债务和税款应当如何处理?(  )

      A.不再缴纳和清偿

      B.应由继承人缴纳和清偿

      C.应由乙缴纳和清偿

      D.应由乙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缴纳和清偿

      5.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两套房产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1.A [解析]A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此情形下,无论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A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机情况解除而无效,其长子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享有继承权。C选项的情况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D选项中,曲某的妻子并非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2.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中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所立的遗嘱内容有抵触,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故A项正确。

      3.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A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故B项说法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5款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只要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立下的,分配遗产时就应遵循遗嘱,而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C选项说法错误。

      4.D[鹪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D选项正确。

      5.C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题中,甲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最后所立的遗嘱更改了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更改的部分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没有更改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甲的第二份遗嘱将所有现金改为由其子女继承有效,对于第一份遗嘱规定的两套房产由子女继承的内容,第二份遗嘱没有更改,仍然有效。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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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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