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6
2014-09-01 13:3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6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A.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B.因合同而取得
C.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D.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2.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B.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C.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D.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有效
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B.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C.养老育幼原则
D.继承权人人享有原则
4.张某所立的下列遗嘱中,有效的是( )。
A.张某临终前对两个子女口述的由两个子女继承遗产的遗嘱
B.张某死前两个月亲笔写下的一份遗嘱
C.张某秘密委托邻居贾某代书的一份遗嘱
D.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下的口头遗嘱
5.周某因病去世,死前立有遗嘱,其所有遗产由其侄子甲继承。后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此种情况下周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由甲的儿子继承
B.由甲的妻子继承
C.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D.归国家所有
1.B[解析]继承权的取得有其人身属性。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正式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故A、C、D项正确。
2.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A、B项表述正确。根据《继承法》第l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l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D选项表述错误。
3.D[解析]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D选项表述不正确,继承权并不是人人享有,在存在遗嘱时,继承权由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没有遗嘱时,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
4.B[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C选项中张某秘密委托贾某代书遗嘱,可见见证人只有贾某一人,所立的遗嘱无效。D选项中,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一份口头遗嘱,可见没有见证人,故所立的遗嘱无效。该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A选项中,由于张某的两个子女是遗嘱继承人,故不能成为见证人,张某所立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不要求有见证人,故B项正确。
5.C[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甲作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周某的财产,此时周某的遗产应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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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