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5
2014-09-01 13:3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5
1.甲在2008年6月立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女乙继承。甲2011年不幸死亡,现甲的其他继承人与乙在权力上发生纠纷,则( )。
A.由于遗嘱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乙因遗嘱而取得的权利已经消灭
B.乙只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
C.乙不仅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也可以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的另一半中的部分
D.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一半中的部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承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3.甲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下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甲的祖父
B.甲的哥哥
C.甲的父亲
D.甲的姥姥
4.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B.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C.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5.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则( )。
A.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B.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D.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受遗赠权
1.C [解析]遗嘱本身不存在时效问题,不会因为了过了时效而归于无效,故A项错误。乙不仅可以依据甲生前所立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对于甲生前未作处理的部分,也有权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故C项正确。
2.C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3.C[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而本题选C。
4.D[解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二者之间必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否则不得互相享有继承权。故A项错误。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这不同于遗弃被继承人。故B项错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C项错误。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因为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属于拟制血亲,且由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故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自动解除,二者之间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5.B[解析]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故只能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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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