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4
2014-09-01 13:3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4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口头遗嘱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B.附有负担的遗赠属于有偿法律行为
C.遗赠在适用上优先于遗嘱继承
D.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已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已不享有继承权
B.已、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五分之一,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十分之一
3.2011年3月,李某与乙之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乙对李某进行抚养,而李某则将其居住的房屋赠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不认真履行其抚养义务导致李某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的状态。2012年4月5日,李某死亡。李某死后,法院可以( )。
A.直接解除李某和乙的遗赠抚养协议
B.确认李某和乙的遗赠抚养协议
C.直接剥夺乙的受遗赠权
D.可以酌情对乙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4.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女儿乙继承。在一次事故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女儿丙,根据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A.代位继承
B.转继承
C.第一顺位法定继承
D.第二顺位法定继承
5.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2010年甲重病,由于女儿丙不孝顺,甲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均由儿子乙继承,女儿丙不得继承遗产。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甲的孙子丁,15岁
B.甲的儿子乙
C.乙的债权人李某
D.甲的邻居孙某
1.D[解析]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D。口头遗嘱尽管有“口头”二字,但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而不是不要式法律行为。A项错误。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也不因此而成立有偿法律行为。B项错误。遗赠和遗嘱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C项错误。
2.D [解析]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已、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已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己为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在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抚养人和受抚养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期间抚养人若没有按照约定尽抚养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抚养人受遗赠的财产予以适当的限制。因此D选项正确。
4.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由于甲立有遗嘱,且先于乙死亡,因此甲死后,乙基于遗嘱继承了甲的遗产。而乙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因而其应继承的甲的遗产转由乙的合法继承人丙继承。因而丙继承甲的遗产属于转继承。B项正确。
5.D[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A选项中,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选项中乙为继承人;C选项中李某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D选项中孙某不属于继承法所列的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因而可以作为见证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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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