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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3

    2014-09-01 13:30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3

      1.杜某死后留下十万元存款和两套房屋,生前未立遗嘱。杜某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女。大儿子早逝,留下一子。养女收入丰厚,但拒绝赡养杜某。在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子意外死亡,留下一女。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二儿子和小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儿子之子对杜某遗产的继承属于转继承

      C.小儿子之女属于代位继承

      D.养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2.甲有两个儿子,二人请邻居乙照顾甲。甲为了感谢乙,自书遗嘱,将四间房屋留给两个儿子,现金存款赠给乙。后甲反悔,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现金存款分给两个儿子。后甲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前一份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份遗嘱无效

      C.所有的现金存款应归甲的两个儿子所有

      D.所有的现金存款应归乙所有

      3.甲死后留下两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两万元现金,甲立有遗嘱,现金由两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甲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于是甲的儿子将房屋变卖,得现金六万元。现债权人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两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6万元

      C.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由两人分担

      D.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两人可以不予清偿

      4.张某与刘某生有两子甲和乙,后张某、刘某离婚,甲、乙由刘某抚养。刘某与李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和李某居住,后刘某与李某生下一子丙,李某与前妻生有一女丁。张某、李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甲、乙可以继承张某的财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C.刘某、甲和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李某的继承

      5.张大爷儿子六年前病故,留下一女甲。儿媳乙一直跟随张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大爷继子丙虽与张大爷没有扶养关系,但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张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后张大爷病故,关于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属于转继承

      B.乙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丙有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可以对丁予以照顾

      1.D[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题中,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故C项错误。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但是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因为转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人,故A项错误。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时,本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儿子之子属于代位继承,B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而养女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

      2.C[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C项正确。

      3.D [解析]首先,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故A项错误。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由此可知,继承债务偿还适用限定原则,即继承人以英继承财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法定的偿还责任;至于在此之外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限制。本题中,甲的子女以各自继承为限清偿债务,甲的遗产与其所欠的12万债务相差的4万元则不予清偿。故D项正确。

      4.D[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对于张某的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的遗产,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李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也享方继承权。由于甲未与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甲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D项正确。

      5.B[解析]由于张大爷的儿子先于张大爷死亡,张大爷的孙女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A选项错误。丧偶的儿媳乙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丙作为张大爷的继子,但与张大爷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丙不享有继承权,C项错误。养子丁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是“应当”而非“可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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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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