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2
2014-09-01 13:28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2
1.陈某有一子一女,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10年死亡。2012年陈某悲伤过度而死。有遗产60万元,正确的分配方法应为( )。
A.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共同继承30万元
B.甲子、乙、丙各继承20万元
C.甲子继承6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D.乙、丙各继承30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2.王某2011年5月5日病故,临死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侄女王萍,王萍于5月16日奔丧时得知了遗嘱内容,但直到7月19日,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受遗产,王萍的行为应该视为( )。
A.接受继承
B.放弃受遗赠
C.接受遗赠
D.放弃继承
3.小毛的生父母和与小毛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于2010年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毛( )。
A.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B.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C.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甲死后留有存款10万和名家字画2幅。甲生前立下遗嘱,存款分给儿子乙,字画赠予邻居丙,并要求丙帮忙照顾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如果丙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赠
C.如果字画在交付丙之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丙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果丙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消灭
5.程某有成年子女甲、乙、丙三人,2008年收养了5岁的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程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与程某共同生活。2010年程某死亡,因分配遗产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应当多分遗产
C.丁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1.A[解析]陈某的60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甲子和甲女各继承30万元,但是甲女先于陈某死亡。因此甲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儿子乙、丙代位继承,即甲子继承30万元,乙和丙共同继承30 万元。
2.B[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因而王萍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行为,视为放弃继承。
3.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1条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小毛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D项正确。
4.C[解析]甲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一部分赠予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D项错误。代位保管是无偿的,如果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5.B [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2、3、4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项错误。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故B项正确。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应当多分遗产,故C项错误。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程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程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故D项错误。注意题中“应当”“可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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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