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1
2014-09-01 13:2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1
1. 甲死后留有房屋两间和若干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女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外甥丙。乙、丙被告知两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为作出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2. 继承人的下列哪种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
A.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
B.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 甲5岁时被杜某收养并与其共同生活。甲成年后,将年老体弱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后杜某和甲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甲无权继承养父杜某的财产
D.甲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4.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 )。
A.被代位人的继承人
B.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
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5.付某已七十多岁,配偶和子女均已过世,无人照料,欲立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死后将其房产送给照料自己饮食起居的人。付某的外孙、外甥、外甥女及干女儿等争做扶养人。这些人中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
A.外孙
B.外甥
C.外甥女
D.干女儿
1. 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题中法定继承人乙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题中受遗赠人丙到期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正确。
2. A[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才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故A项应选。
3. 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甲作为杜某的养子女可以继承杜某的财产,故C项错误。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得作为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适当分得遗产。故A、B项错误。
4. B[解析]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故B项正确。
5.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民法原理,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本题中,付某的外孙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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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