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0
2014-09-01 13:24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70
1.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的特征的是( )。
A.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C.继承权可以转让
D.继承权是财产权
2. 周某死亡时,遗产由其妻甲、其父乙和儿子丙继承,但是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5万元。胎儿出生后死亡,该5万元应当怎样处理?( )
A.应由甲继承
B.应由乙继承
C.应由丙继承
D.由甲、乙、丙继承
3. 关于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
B.继承人可以只继承遗产而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C.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D.继承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4. 刘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甲,将存款留给儿子乙。后刘某生病,乙很少探望,刘某一气之下将遗嘱撕毁,不久刘某去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遗产
D.可以适当分给乙部分遗产
5. 继承人甲、乙、丙、丁的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
A.甲口头放弃继承权,事后本人不承认
B.乙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
D.丁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作出表示
1. C[解析]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由于继承权的发生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故C选项不属于继承权的特征,应选。
2. A [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出生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儿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3.C[解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应当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以其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2)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没有继承遗产不得要求其清偿债务,也不得只接受遗产而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故A、B、D项错误。故选C。
4. 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题中甲的遗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的,因而也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刘某后来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撕毁,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乙仍然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遗产。因此A项正确。
5. C[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由此可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A项不选。《继承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故B项不选。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D项不选。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和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183256945 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相关阅读——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考试题模考(砖题库)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