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9
2014-08-28 10:1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9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是( )。
A.生父母因嫌弃其为女孩不愿抚养
B.生父母因嫌弃其有病不愿抚养
C.生父母常年卧病在床,家境贫寒,实在无力抚养
D.生父母因迷信认为抚养其会带来不幸,不愿抚养
2.甲和乙于1999年3月结婚,2001年元月甲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 )
A.甲提出离婚的
B.乙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甲与其他男人通奸怀孕,乙提出离婚的
D.乙提出离婚的
3.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于方某看望方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方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
B.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方某对方甲的探望
D.方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方甲,取决于方甲是否同意’
4.甲与乙系夫妻。甲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甲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乙得知后,十分气愤。乙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乙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乙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甲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乙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甲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乙的父母请求甲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5.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乘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
D.王某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赔偿,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C [解析]《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题中只有C项所述的情况可以被收养。
2.D[解析]依《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而王某不得提出离婚,D项当选。“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是指,双方矛盾尖锐会危及一方生命、婴儿生命,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因而在A、B、C项情形下法院应受理。本题应选D。
3.C[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方某并未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离婚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理由。方甲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的意思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4.B[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规定可知,本题中,乙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故本题答案为B。
5.A[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的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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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