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1
2014-08-28 09:5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1
1. 王某与杜某通过相亲恋爱,后杜某提出分手遭到王某威胁,杜某无奈遂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杜某得知,王某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法院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2. 22岁女子陈某与27岁董某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董某秘密将陈某的裸照复制保存。后董某要求与陈某结婚,陈某不同意。董某威胁要公布其裸照,陈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陈某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董某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3. 2005年甲与张某结婚,2006年甲认识了年轻漂亮的乙,又与乙结婚。2007年甲与张某离婚。2009年,由于性格不合,乙以与甲结婚时,甲已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以甲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4. 甲于2000年与乙结婚,2001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妹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妹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5.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张某在婚前发表小说《孤独》,婚后获得稿费。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幸福》,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独立》,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孤独》的稿费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B.《幸福》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独立》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孤独》《幸福》和《独立》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B[解析]《婚姻法》第l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本题题干可知,王某与杜某的婚姻在结婚之初本来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又具有无效事由,按其效力等阶应该属于无效婚姻。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B项当选,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9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之诉不存在先行调解的问题,也不得提起上诉。C、D项错误。
2. A[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与董某结婚是因为董某的胁迫,因此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婚姻法》第l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题中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由于董某是在与陈某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陈某的裸照,并且并没有为第三人所知晓,因此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3. B[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在与乙结婚时,有重婚的情形,但是乙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甲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因而人民法院对乙的请求应不予支持,B项正确。
4. C[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甲、乙夫妻借款购买商品房用于共同居住,则借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C项说法正确,A、B项不正确。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当按照协议清偿,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由甲承担主要偿还责任,所以D项错误。
5. B[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就小说《孤独》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就小说《幸福》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就小说《独立》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因此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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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