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0
2014-08-27 10:4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0
1.陈某和李某是同学,后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反目成仇。陈某为了报复李某,将李某插足别人婚姻的真实事实公布于众,导致李某服毒自杀,虽然李某及时被救,但身体健康受到重创。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陈某侵犯了李某的( )。
A.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2.甲是著名的演员,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报社侵犯了甲的自由权
3.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4.甲身患艾滋病,于2009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乙逼迫其拍裸照,并将其强奸,后甲将拍摄的乙的裸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9年12月,乙也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因甲的强奸行为而感染)。甲没有侵犯乙的哪项权利?( )
A.荣誉权
B.健康权
C.性自由权
D.隐私权
5.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刘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乙的照片
1.C[解析]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四项。本题中,陈某将李某插足别人婚姻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故选C项。虽然李某造成残疾是由于他人揭发隐私所致,但毕竟其健康权和身体权受侵害与他人揭发隐私之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排除A项和8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故排除D项。
2.A [解析]《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隐私权侵权以有真实的私生活信息为前提,而本案属于子虚乌有的诽谤行为,因此侵犯的是名誉权。
3.A[解析]身份权是与人格权相对应的范畴。它们同属人身权。身份权作为民事权利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身份权的范围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等。配偶身份一经确定,夫妻之间就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配偶权属于身份权。亲属权指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享有的抚养、赡养、扶养等权利。B、C、D项均属人格权。故本题选择A。
4.A[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性自由权的侵犯;同时,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乙的裸照予以散发,构成对乙隐私权的侵害。
5.D[解析]本题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故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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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