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47
2014-08-27 10:4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47
1.马某(女)与李某是竞争对手,素来不和。一日,马某给李某的丈夫张某发了一封匿名的电子邮件,诉说李某长期与一男子甲私通,李某因此与张某感情不和而离婚。李某后来得知此邮件系马某所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配偶权
B.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C.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
D.李某有权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2006年甲嫁给了自由摄影爱好者乙。起初,两人感情甚笃,亲密无间。为给甜蜜的婚姻留下自认为有意义的纪念,乙为甲拍摄了几张人体写真照片。两年后,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甲向乙索取全部人体写真照片及底片。乙不给,同时为了防止照片被甲偷去,将照片交给自己的好友张某保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甲和乙对于照片共同享有著作权
D.若甲向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
3.付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付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付某照片和简介,且将付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医院未侵犯付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付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付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付某的荣誉权
4.某歌手因演唱某曲目而成名,某唱片公司未经该歌手许可而将印有其演出形象的图片做成本公司的宣传海报。对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侵犯了曲目作者的著作权
B.侵犯了该歌手的肖像权
C.侵犯了该歌手的名誉权
D.侵犯了该歌手的发行权
5.孙某将拍摄了其毕业典礼的录像带拿到复印部去复制,并预交了复制的费用。后孙某去取录像带,得知因复印部店员工作不慎,其复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录像带均丢失。孙某非常伤心,诉至法院请求复印部赔偿制作录像带原件的费用、复制录像带的费用及精神损害。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复印部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复印部应当赔偿录像带并返还复制的费用
D.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1.D [解析]本题中,马某向李某的丈夫张某虚假陈述李某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丈夫对李某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侵权人马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配偶权。故排除A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关键是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李某虽然产生了内心的痛苦,但并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因而李某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故排除B项。本题中,也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李某的私人秘密并没有被非法公布。故排除C项。本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对于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选D项。
2.B [解析]本题中没有对于肖像的直接利用,因此,不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A项错误。由于乙将照片交给第三人保管,足以给甲带来内心深处的伤害,因此构成侵害隐私权,B项正确。乙作为摄影者,单独享有照片的著作权,C项错误。由于受到侵害的是人身权,因此如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D项错误。
3.C[解析]姓名权包括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权利。医院未经付某同意在网站上使用付某的名字,构成侵犯付某姓名权。《民法通则》第100 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l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医院网站上擅自使用付某的照片,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构成侵犯付某肖像权,C项当选,A、B项错误。荣誉权,指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付某的荣誉权,故D项错误。
4.B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公司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B项正确。
5.A [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i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复印部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孙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孙某的肖像权,故而A项是错误的。孙某将录像带交给复印部复制,意味着双方缔结了一个承揽合同,复印部应复制录像带并交付给孙某,但是因为此时录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件均丢失,复印部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孙某对录像带原件享有所有权,如今录像带丢失,可以认定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所有权,因此B、C项的说法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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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