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2
2014-08-27 10:2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2
1. 甲、乙两人是某高校的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一台电脑。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绝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甲、乙由此发生纠纷。请根据人格权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
2. 张腾与葛新为某高校大四男生,因性格不合曾多次发生争执,双方视对方为仇人。一次,张腾外出忘了关电脑,葛新借机查看,见张腾的一个文件夹中有几篇隐私日志,便擅自阅读。发现张腾在日记中记载他是私生子,感到羞耻不敢告诉他人,自己很苦闷。葛新将相关内容复印成多份材料向本班及其他班级同学发放,又在课间在本班同学中宣读其中部分内容,短期内张腾是私生子的事在班里传得沸沸扬扬。张腾受到部分同学的冷嘲热讽,内心受到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请问:
(1)葛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腾的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
2. [解析](1)葛新偷看张腾日志又向同学透露日志的内容,这种行为侵犯了张腾的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为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一般而言,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葛新未经张腾同意偷看其日志,并故意向其他同学披露,班里大部分同学都知道了张腾是私生子一事。该行为侵犯了张腾的隐私权。
(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而法院应支持张腾的诉讼请求,判令葛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腾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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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