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5
2014-08-27 09:4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5
1. A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欠B企业贷款50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个人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
1. 村民黄某、丁某、方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黄某出资600元,丁某、方某各出资4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黄某主张是按份共有,丁某和方某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问:(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黄某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21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
(3)耕牛冲进村民吕某的西瓜地,造成300元的损失,吕某是否有权要求黄某全部赔偿?
(4)如果黄某全家迁入外地,不再耕种农田,黄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黄某有权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2. 陈某向白某借款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白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陈某受赵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孙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问:(1)白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白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1. [解析](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三人的份额是3:2:2。
(2)《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黄某应负担90元,丁某、方某各负担60元。
(3)《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吕某的西瓜造成吕某300元的损失,黄某、丁某、方某三人对吕某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吕某有权要求黄某全部赔偿。当然,黄某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丁某、方某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
(4)《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黄某与丁某、方某共有耕牛主要是用于耕种农田,黄某全家迁入外地,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黄某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黄某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黄某与丁某、方某可以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l87条的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白某虽然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白某不享有抵押权。
(2)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白某虽然与陈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白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白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受赵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陈某与赵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孙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赵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孙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陈某无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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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