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
2014-08-27 09:2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题及解析1
1. 王东与妻子李萍、女儿王雨(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山村,生活贫困。为脱贫致富,2010年12月王东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辆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2011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王东冒着大雪,在山路十分滑的危险情况下为村民李山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李萍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王雨。村委会在全权处理王、李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李山、张海、王雨和王雨的堂叔王勇。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李萍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李山的货损;(2)瓦房l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l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王雨在年满l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王雨今后由其堂叔王勇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王雨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王勇虽同意抚养王雨,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王雨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2. 2007年12月,朱某所在公司决定派他到日本工作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陈某借款2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朱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朱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陈某虽然经常来看望朱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朱某在国外两年与陈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朱某回国。2010年10月陈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朱某,朱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陈某再次来找朱某要钱时,朱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陈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偿还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朱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陈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朱某所欠的钱?
1. [解析](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王雨对王东、李萍的财产继承问题;
②王东、李萍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④王雨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王东、李萍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王雨继承。王雨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王雨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李山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王雨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关于王雨的监护问题,王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王雨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王雨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 [解析](1)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朱某201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2)陈某要求法院判决朱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朱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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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