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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9

    2014-08-21 09:4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9

      1.关于赠与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

      B.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C.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存在例外情形

      D.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2.白某向黄某订购1万箱苹果,双方约定:“黄某收到白某的3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苹果。”合同订立后,黄某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白某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3.冯某对翁某说:如果你在明年考上博士,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奥迪轿车相赠。翁某同意。

      一年后,翁某考取某高校的博士。关于冯某与翁某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4.果农张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连续与甲果汁公司签订了三份桔子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发运了桔子,但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

      B.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C.张某有权要求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只能选择甲果汁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两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5.定金与预付款的共同点是(  )。

      A.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B.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C.都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D.均可证明合同的成立

      1.B [解析]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已经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因此B项说法错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受赠人履行其所附的义务。A、C、D项正确。

      2.C[解析]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3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故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据此,C项正确。

      3.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本题中,冯某、翁某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冯某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奥迪车,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项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择,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此,B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

      4.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是向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某和甲果汁公司,所以张某只能向甲果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而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正确。

      5.B[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预付款的比较。应首先从两者的概念、性质出发,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预付款具有事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适用于定金罚则。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因此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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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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