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1
2014-08-20 10:08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1
1.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广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2.赵某向吕某借款35万元,借期3年。赵某以自己的奥迪新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方某向赵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下列选项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将该车卖给方某应得到吕某的同意
B.如赵某将该车卖给了方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赵某另行提供担保,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D.如方某代为偿还35万元借款,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3.2009年9月20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0月7日、9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6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0月17日、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20日,甲向戊借款6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2009年12月28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那么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就此办公用房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5.下列各项中,可以以此设定证券质权的是( )。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C.提单
D.依法不可以转让的股票
1.D[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2.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A、B项说法正确。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项说法正确。
3.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也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4.D [解析]本题中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因为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可能存在留置和质押的情形,而不动产设抵押权又必须登记,题目中没有说登记,因此乙银行没有权利优先受偿。选D。
5.C[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A、B项均不属证券,而D项为依法不可转让的股票不可设定质权,故此三项均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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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