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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0

    2014-08-20 09:5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0

      1.关于共同共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共同共有人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

      B.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C.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  )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4.下列关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D.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对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A.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和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B.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1.B[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

      2.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4.A[解析]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5.B[解析]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协议内容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行撤销,故A项错误。选项B说的是保全请求权,如果抵押权人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复到原来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注意:只有保全请求权中有提前清偿)。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C项错误;当开始行使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因此,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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