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8
2014-08-20 09:45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8
1.文某以其别墅作抵押,先后向农业银行借款l00万元,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建设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建设银行与农业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工商银行并不知情。因文某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农业银行100万元、工商银行300万元、建设银行200万元
B.农业银行得不到清偿、工商银行100万元、建设银行500万元
C.农业银行得不到清偿、工商银行300万元、建设银行300万元
D.农业银行100万元、工商银行200万元、建设银行300万
2.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出质的,适用质权的善意取得
B.甲委托乙办理房屋产权证,乙办证以后又以房屋向丙出质,丙不知乙无处分权,故可以行使质权
C.甲向乙借款,约定用自己的一头牛做质押,后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头驴交给乙,乙接受,则设定了质押权的不是牛
D.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某文物花瓶质押,乙由于承包丙的企业,承包费3万元,遂以甲的花瓶转质押给丙,谁知花瓶被损坏,则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分别出资70万、30万、3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张某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李某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4.甲中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乙中学约定,甲学校人员有权借乙中学道路通行,每年支付1万元。据此,甲中学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5.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张某将牛交付刘某,刘某宰杀牛后得牛黄80克,卖后获价款6000元。张某、刘某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
A.张某所有
B.张某、刘某平分
C.刘某所有
D.张某、刘某共同共有
1.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工商银行受偿,否则就对工商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建设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工商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应如下:建设银行的100万债权一工商银行的300万债权一建设银行的400万债权一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但因为价款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C 是正确的。
2.C[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不因此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设立质权只能是动产,因此A、B 项错误;约定质物与实际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C项正确;D选项属于转质,对于质物造成损害的,转质方应当赔偿,因此应由乙向甲赔偿,而不是丙。D项错误。
3.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B[解析]A选项错误,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本题甲中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权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5.C [解析]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题中,牛为原物,牛黄为孳息,刘某取得了牛的所有权,所以牛黄作为孳息应该归刘某所有。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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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