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6
2014-08-20 09:3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6
1.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应广大业主的请求并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的一块平时用于休闲玩耍的地方改为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这个小区的业主使用
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
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
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
2.小花、小明共同继承房屋两间,一直由小明居住。小明未经小花同意,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小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小花、小明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小明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小花、小明共有
D.小花有权请求小高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3.李某将一台磨面机卖予高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10日后交付。10日期满,李某由于某磨面工作未完成而与高某订立协议,由李某继续使用该磨面机直至磨面工作完成。此后某日,李某处洪水暴发,冲走该机器,为下游方某所获,卖给善意第三人刘某,并已经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机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B.刘某是善意第三人,当然无条件地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C.李某有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D.李某无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高某有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4.村民陈某和李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关系一直不好。陈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李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李某提出陈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700元钱,陈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李某的屋顶,但是李某坚持陈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700元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
B.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
C.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
D.李某的主张合法
5.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B.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C.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D.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1.C[解析]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A项中房地产公司将休闲玩耍地改为停车场经过业主同意,因此是合法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8项业主的做法不违法。小区的门房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无权擅自将其出租,所以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因此选C。
2.B [解析]小花、小明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小明加盖的房屋是接在房屋右墙以外的,与小花、小明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小明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小明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小花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小明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小高又是善意取得,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小高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小花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3.C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已经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高某,故A项错;机器属于漂流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只有当权利人放弃追索或者超过回复期间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能获得所有权,因此刘某没有取得所有权,B项错;李某基于占有,高某基于自己的所有权都可主张返还原物,故C项对,D项错。
4.D[解析]《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陈某与李某是邻居,陈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李某房屋的屋顶。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因此李某的主张违反法律。
5.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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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