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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5

    2014-08-20 09:30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25

      1.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民安置地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大理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白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白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2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白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砖窑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3.范某的笔记本电脑不慎丢失,被李某捡到卖给了赵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电脑享有所有权,范某无权索要

      B.范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为赵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电脑

      C.如果赵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电脑,其有权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D.范某有权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

      4.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方某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A.黄某

      B.丁某

      C.方某

      D.吕某

      5.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1.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民安置地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2.D[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A[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范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为赵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电脑。如果受让人赵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电脑,赵某有权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4.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玉佛尚未交付给丁某,也未交付给方某,所以丁某和方某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玉佛最后被黄某的儿子取出给了丁某,也不能因此而认为丁某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因为丁某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黄某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D[解析]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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