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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1

    2014-08-19 14:28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1

      1.法人进行清算时,主体资格(  )

      A.不消灭,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B.消灭,停止民事活动

      C.不消灭,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D.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2.以下关于各类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实践性法律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 B.单务法律行为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A.表意人

      B.第三人

      C.相对人

      D.表意人和第三人

      4.王某向某手表厂购买纪念某伟人金表一块,售价5万元。在出售前,该手表厂在柜台出示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手表只生产1500只,生产l500只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已将生产该手表的模具砸毁。事后经查证,该手表实际生产了3000只,以至于手表的收藏价值大大降低,王某经多次交涉,历时近2年未果后,无奈起诉于法院,要求退回手表,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

      A.应当予以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B.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C.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D.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因被欺诈订立了合同

      5.李某因家人重病急需现金50万元做手术,于是找到张某说,愿意把价值80万元的轿车卖给张某,可张某一时没有80万,只好对李某说自己的难处,实在无能为力。于是,李某说那就60万卖给你,张某应允。对于李、张之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B.完全有效

      C.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D.因胁迫而可撤销

      1.A [解析]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进行清算时,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2.C [解析]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法律关系和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因此A、B、D项都是错误的,只有C项是正确的。

      3.A[解析]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传达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担。故选A。

      4.C[解析]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本题中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B、D项。

      5.B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财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及胁迫的情形,所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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