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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4

    2014-08-19 09:3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4

      1.钱某、孙某因合伙开旅馆向李某借款4万元,钱某于约定时间携带4万元现金前往李某住处还款,李某因忘却约定的此事而外出,钱某还款未果。钱某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袋子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不慎丢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仍有权请求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B.李某丧失请求甲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权利

      C.李某无权请求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D.钱某、孙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此款丢失的损失

      2.下列哪一项不是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张某17岁时与李某打架,将李某打伤。张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则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张某承担

      B.张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张某之父承担,张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张某承担;张某之父适当赔偿

      4.小海5岁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引起小海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小海的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行为、事件

      5.菜农方某与韩某签订了一批白菜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今年方某的白菜丰收,将出售1000千克给韩某。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1.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钱某、孙某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钱某、孙某属于个人合伙,故钱某、孙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

      2.D[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打伤李某时虽然只有17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因此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4.C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小海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一经出生便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本题的答案是C项。

      5.A[解析l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而区分的。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本题中,白菜丰收的事实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因此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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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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