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
2014-08-19 09:3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3
1.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
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2.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3.红星公司分立为甲乙两公司,约定由甲公司承担红星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乙公司继受红星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仅对甲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红星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甲乙两公司对红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红星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甲公司对红星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红星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4.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主权利和从权利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原权利和救济权
5.李某有一栋房子,周围环境幽静,当他得知附近要将要建设游乐场,住在那里从此将不能享有安静时,就将房子卖给了想要选一个幽静住处的王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1.D[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王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10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A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事业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
3.A[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地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属性,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可把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是基于合法事实而产生,救济权是基于违法事实而产生。故选C。
5.B [解析]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本题中,李某向王某隐瞒附近要建游乐场的事实,显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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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