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33
2014-07-30 09:33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33
123、简述合同保证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保证以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补充性,是指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债务到期但未出现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
124、简述定金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答: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特征:
1.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担保,具有双向性。在定金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的种类: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1)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存在成约定金的情况下,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2)证约定金,即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3)解约定金,即作为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的定金。在解约定金中,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4)违约定金,即作为违反合同责任的定金。在违约定金中,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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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