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32
2014-07-30 09:3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32
121、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答: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解除的合同须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可撤销的合同,经当事人主张撤销后,自始无效,亦不属于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者的条件不同。
3.合同的解除要有解除的行为。除双方协议解除外,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须经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解除合同。
4.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合同关系溯及成立之时消灭。这是解除不同于免除、抵销、混同等合同终止事由之处。
122、简述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答:法定解除,是指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和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183256945 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相关阅读——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考试题模考(砖题库)
【安徽华图教育微信号:anhuihuatu】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