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21
2014-07-25 10:2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21
81、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答:地役权人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8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为担保物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刑事权利。
8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答:(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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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