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9
2014-07-25 10:22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9
7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分。
答: (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之实体为目的的权利,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2)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75、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农户人口的增减一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一般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自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诸方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方式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76、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承包人的权利:(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人义务:(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4)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和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183256945 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相关阅读——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考试题模考(砖题库)
【安徽华图教育微信号:anhuihuatu】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