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3
2014-07-24 10:1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3
49、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答:1.代理期问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0、简述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答: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1、简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的区分。
答: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5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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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