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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1

    2014-07-23 10:24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11

      41、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和认定。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完备。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第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的发生。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

      42、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43、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4、简述代理的种类。

      答:(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一分类是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

      (2)本代理和再代理。

      (3)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是否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可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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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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