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9
2014-07-23 10:21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9
3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间的关系。
3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1)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36、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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