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8
2014-07-23 10:20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及练习8
29、简述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30、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就实质要件而言,依法成立主要是对法人组织合法性的要求,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因此,名称也是法人设立的一个条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31、简述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院或法人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2)自行解散。它是指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决定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情形,其原因一般有法人的目的事业已完成、法人机关决议解散、法人章程所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发生等。(3)依法宣告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
32、简述其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答:其他组织,学理上一般称为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1)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这是其他组织区别于民事主体自然人的主要特征。
(2)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他组织虽然不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必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财产一般归其他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体现出鲜明的团体性;在有些国家,对其他组织的债务采取补充连带主义的做法,也体现了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另外,其他组织还具有不同于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可以以组织或团体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以其名义独立地起诉或应诉,具有诉讼能力。
3.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其他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的社会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和承担。而且,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法令的限制.只能在法律、法令和核准登记的投资范围及经营活动范围内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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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