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民事义务
2013-06-25 13:5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消息,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会在8月公布,为了帮助考生积极应对政法干警考试,安徽华图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整理发布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和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下载群:13266582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
——相关阅读——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职位表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面授辅导(网上报名,一步到位)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络课程(随时随地,在家听课)
【安徽华图教育微信号:anhuihuatu】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