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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诉讼时效

    2013-06-20 10:17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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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2)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发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3)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间内,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由前已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先前进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4.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延长

      5.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延长

      6.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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