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辅导:物权的特征
2013-06-20 09:44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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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辅导: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物权区别于相关权利特别是债权的标志。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
(二)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物权为支配权。物权既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权利人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所以物权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物权为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这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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