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复习:民法和民事
2012-09-05 11:20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复习:民法和民事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 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
(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 支付对价。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和特征(★★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 )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 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 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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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