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按1:1的比例确定人选。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考生自理。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按规定程序、时限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签约聘用
区人社、卫生部门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按规定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区卫生局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社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六、优惠政策
(一)对医药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乡村医生应聘所在区内乡镇卫生院相应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医药类本科毕业生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今后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时,将在计划总数的15%以内安排专项计划招聘此类人员。
(三)对新招聘录用的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其中对医学类人员(临床医学和中医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各市负责具体实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通过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考核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市、县(市、区)按照岗位要求组织培训。
(四)省财政原则上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对医药卫生类本科生(含中级职称人员)、1万元/人的标准对临床医学和中医学等医学类专科生(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予以补助,专项用于招聘人员的工作、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岗位培训阶段的工作、生活补助)。
七、有关事项
本《公告》由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淮北市卫生局0561-3119611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61-3198430
淮北市人事考试中心:0561-3050601
监督电话: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61-3053279
淮北市卫生局0561-3119593
附件1:2012年淮北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类别计划表
附件2:专业考试科目表
附件3:2012年淮北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卫生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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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