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考点梳理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成为基层治理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后的首部配套程序性规范,也是各类考试的高频命题材料。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份文件的核心知识点吧!
一、文件基本信息
1.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2.公布日期2026年7月31日。
3.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31日)。
4.立法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性质)。
二、立法背景与意义
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制度源头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将特定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本规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1)明确“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局限于具体罪名,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无法追责。
(2)细化“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综合考量因素。
(3)规范核准追诉的办案程序(提请、层报、审查、决定、送达)。
(4)明确核准前强制措施的适用。
(5)强化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和特殊程序保障。
三、核准追诉的四大实体条件
根据第一条和第五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核准追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年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2.行为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
3.结果条件(二选一):(1)致人死亡;(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注意:重伤+严重残疾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四、核准追诉的办案程序流程
1.完整流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一步:公安机关提请。
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检核准。
第二步:同级检察院受理。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三步:地方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步:最高检审查决定。
最高检经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第五步:逐级下达送达。
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由其及时送达提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2核准前的强制措施(第三条)
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3检察院提前介入(第四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
4检察院应当查明的八项内容(第七条)
(1)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
(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3)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已经逮捕的,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6)犯罪嫌疑人一方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况,被害人家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7)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
(8)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五、双向保护与特殊程序保障
1.双向保护原则(第二条)
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辩护与法律援助(第八条)
(1)检察院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委托辩护人情况,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
(4)对需要法律援助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提供保障。
3.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九条)
(1)各级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可以”)。
(2)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情节恶劣”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结合以下因素:
1.主观因素:犯罪原因、犯罪动机。
2.客观因素: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
3.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
4.社会影响:社会影响程度。
共同犯罪的特殊规则: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也就是说,不是一人情节恶劣就全案都认定,而是逐个判断。七、核准/不予核准的后续处理
1.决定核准追诉(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收到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正常刑事诉讼程序。
2.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第十三条第二款)
(1)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2)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法律监督(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八、贯穿全文的基本政策
1.宽严相济(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2.办案理念
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1-单选】根据《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下列哪种情形符合核准追诉的结果条件?
A.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轻伤,但造成严重心理创伤
B.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但未造成严重残疾
C.以一般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D.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答案】D?
【解析】《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条件有两种:①致人死亡;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二种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特别残忍手段+重伤+严重残疾,缺一不可。A项“轻伤”不符合;B项缺少“严重残疾”;C项缺少“特别残忍手段”;只有D项三要素同时满足。
D项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练习-2-单选】根据《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为提高办案效率,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仅审查书面材料
B.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C.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仍然必须由其到场
D.合适成年人只能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担任
【答案】B?
【解析】《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错);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B正确,C错——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不应由其到场,D错——合适成年人范围不限于亲属,还包括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未保组织代表)。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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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