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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一扶三农备考: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考点梳理

    2025-05-09 17:47 来源:安徽华图

    三支一扶三农备考: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考点梳理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为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相关备考指明了新方向。本次修订亮点众多,主要如下:​

      一、条例制定意义

      条例原文:根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了育种创新保护。

      二、党的领导与战略导向

      条例原文:根据《条例》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解读:这从根本上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战略意义,将其纳入党和国家整体战略布局中,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三、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条例原文:《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解读:这清晰界定了不同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效率和协同性,保障各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开展。​

      四、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

      条例原文:《条例》第七条规定,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二)许诺销售、销售;(三)进口、出口;(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区别的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解读:该规定明确将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展到“收获材料”,并新增保护环节,涵盖生产、繁殖、处理、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品种权效力覆盖三类衍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无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的另一品种。这极大增强了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育种创新。​

      五、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条例原文:依据《条例》第八条,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鼓励原始创新、打击“模仿式育种”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我国种业从依赖引进向自主创新转变。​

      六、明确职务育种权属​

      条例原文:《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简言之,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归属单位,非职务育种归属个人,委托或合作育种权属依合同约定。这清晰界定了不同育种情形下的权利归属,有利于避免权属纠纷,促进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转让与出质登记制度​

      条例原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解读:简言之,品种权转让需书面合同并登记公告,向外国人转让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品种权出质也需共同办理登记。这规范了品种权的流转和担保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八、农民自繁自用豁免​

      条例原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解读:这一规定兼顾了育种者权益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九、新颖性认定标准​

      条例原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解读:简言之,新增两类情形视为新颖性丧失:(1)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品种已事实扩散;(2)农作物品种审定或登记后2年未申请新品种权。对境外品种的新颖性期限按植物类型分类,木本/藤本为6年,其他为4年。这些规定细化了新颖性认定标准,提高了品种权授权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十、品种权命名规范​

      条例原文:《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表示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解读:规范品种命名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因名称混乱给品种推广和管理带来困扰。

      十一、涉外管理调整​

      条例原文: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旧条例为省级主管部门);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解读:这强化了对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管理,保障国家种质资源安全。

      十二、简化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流程​

      条例原文:《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旧条例为6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解读:这一调整提高了审查效率,缩短了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时间成本,加快新品种进入市场的速度。​

      十三、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

      条例原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解读:延长保护期限充分考虑到植物品种培育周期长、研发成本高的特点,有助于吸引更多资源投入育种研发,提升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四、权利恢复机制​

      条例原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解读:简言之,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申请恢复权利,增强制度灵活性。这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救机会,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设计。​

      【试题小练】

      (单选)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关于品种权相关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只要在国内市场未公开销售繁殖材料,就必然符合新颖性要求

      B.藤本植物、林木、果树的品种权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C.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D.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不得转让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政热点。

      第二步,A项:根据2025年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由此可知,新颖性判定不仅看国内市场是否公开销售繁殖材料,在申请日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国内销售、推广,或在境外销售、推广超出一定期限,以及存在形成事实扩散等其他情形,均可能丧失新颖性,A项错误。

      B项:根据2025年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B项错误。

      C项:根据2025年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C项正确。

      D项:根据2025年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D项错误。

      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C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5/0509/3057436.html

      以上是三支一扶三农备考: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考点梳理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s://ah.huatu.com/)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网(https://ah.huatu.com/)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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