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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

    2022-05-25 11:04 来源:华图公务员题库

      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更多关于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题,内蒙古公务员试题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华图考试资讯号(htgwyks)

      题型:单选题(分值:1)

      7 、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

      第二步,《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题不严谨,根据命题人思维,结合题干,刘某继承其父的遗产应是遗嘱确定只归刘某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选择A选项。

      要点:《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项:刘某工资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

      C项:王某发明专利费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

      D项:王某的营业所得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

      来源:2009年0322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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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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