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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新规定

    2021-11-24 00:05 来源:安徽华图教育

      安徽书记员考试网同步安徽华图教育考试动态信息: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新规定。更多关于民法典,公安基础,书记员考试,安徽华图教育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安徽书记员考试网,以及安徽事业单位招考(ahsydwzk)认证号和交流群(安徽招警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中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居住权案件,明确了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王某(已成年)是王先生与李女士所育之女,父母亲早年离婚。王某称,父母离婚时协议自己由父亲抚养,因此,房屋才归父亲所有。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把王某赶出了家门,不让她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规定了王某的抚养权和房屋的归属权,在分割房屋时并未为王某设立相应权利;王先生单方承诺王某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王先生作为王某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某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先生、张女士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某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居住权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设立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期限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经典例题】

      吴某卧床不起,一直是保姆王大妈照顾,吴某感谢王大妈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于是在去世前,通过合同的方式,让王大妈在其死后可以继续在房屋居住,但又把房屋产权留给家中独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大妈死后其子女可以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B.王大妈不能将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

      C.王大妈居住该房屋,必须给吴某独子一定的金钱

      D.吴某的独子不能擅自出租该房屋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王大妈对于该房屋不得转让、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吴某独子以及王大妈除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出租,因此,D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干中为表明王大妈与吴某有相关约定,王大妈的居住权无偿设立,因此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提示: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即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另有约定外);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1/1124/2173842.html

      以上是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新规定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法院检察院招聘网(https://ah.huatu.com/fajian/)安徽书记员考试网(https://ah.huatu.com/fa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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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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