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听证制度
2021-01-18 17:0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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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
1.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2.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 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3.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4.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5.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试题演练】(多选)在作出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D.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
【答案】ABD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3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 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 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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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