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10月22日
2020-10-22 13:55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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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10月22日
1.下列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走私电子产品运送到某地
B.乙与丙合谋打算抢劫银行
C.甲趁夜晚无人前往某公司财务室进行盗窃,同时乙也从另一处潜入该公司欲进行盗窃,两人事先并无联系
D.甲多次利用自己14周岁的儿子在广场附近进行诈骗,骗得现金及其它物品共计3000余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条件有:第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有意思联络。第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A项: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走私电子产品运送到某地,不满足共同故意的条件。A项错误。
B项:甲乙合谋打算抢劫银行,满足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B项正确。
C项:甲趁夜晚无人前往某公司财务室进行盗窃,同时乙也从另一处潜入该公司欲进行盗窃,两人并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错误。
D项:14周岁的儿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甲多次利用自己14周岁的儿子在广场附近进行诈骗,不满足两人都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2.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的保险柜里的现金而私自配置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钥匙丢弃,没有盗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军丢弃钥匙的行为发生在盗窃过程中,已经过了准备阶段,所以不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
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李军因为害怕丢弃钥匙,没有盗取现金,尚不具备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不是犯罪既遂。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点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的钥匙丢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李军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犯罪,所以不是犯罪未遂。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二、多选题
3. 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A项:胁从犯是受胁迫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本题中丙不是受胁迫而参与犯罪,所以不是胁从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丙为了索要债务把乙的儿子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丙的目标一致,行为上互相配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开车放风接应的丙是从犯,所以对于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因此,选择AB选项。
4.下列关于管制和缓刑两者的相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两者都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
B.两者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的规定是一样的
C.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管制的刑期和缓刑的考验期限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A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选项。
5.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甲,犯罪时不满18岁,不能判处死刑,但由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乙,女,审判时怀孕,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C.丙,81岁,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或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D.为了贯彻“慎杀”原则,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核准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AC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法条可知,犯罪时不满18岁的甲不可能被判处死刑;81岁的丙,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死刑。AC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乙审判时怀孕,不能被判处死刑。B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法条可知,死刑审核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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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