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法学考点:民事主体(专业科目)
2020-06-01 11:58 军队文职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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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民事主体(专业科目法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五、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六、法人的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七、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八、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方式;法人设立的要;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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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