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考试题库|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微信微博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 当前位置: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

    阅读模式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物权法(经济学)

    2020-03-17 14:58 军队文职网 来源:安徽华图

      军队文职考试网同步安徽华图考试动态信息: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物权法(经济学)。更多关于军队文职备考资料,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军队文职经济学,安徽华图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军队文职:ahjdrc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物权法(经济学)

      一、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需登记生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需登记地役权:通过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3)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2)基于法律规定:继承/受遗赠。

      (3)基于公法行为: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3.动产的物权变动:(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3)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二、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2.所有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不同的划分:(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这是根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对所有权所做的分类。(2)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这是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的分类。(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的划分。

      3.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所以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主义”。

      共有的特征:(1)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我们所说的同一项财产,既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也可以是资源、技术设备、智力成果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4.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相邻关系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三、用益物权制度

      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我国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同时,规定对非所有权人依法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

      传统用益物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域权;中国特有:典权。

      四、担保物权制度

      1.担保物权

      定义: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分析: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一价值性、从属性;②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成立的权利(他人、自己);③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交换价值、占有权能。

      担保物权的两方面效力:优先清偿效力、留置效力。

      2.抵押权

      定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支配价值;②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权利)而设定的物权;③为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一日本法的不动产质权,抵押移转占有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之优点一对比质权;④为就标的物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一与普通债权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在破产情况。

      ——相关学习——

      2020军队文职考试公告|报名入口

      2020军队文职考试职位查询|职位下载

      2020军队文职直播峰会|准考证打印

      2020军队文职图书资料|笔试课程

      2020军队文职备考礼包|网络课程

      以上是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物权法(经济学)的全部内容,更多军队文职备考资料,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军队文职经济学资讯请继续查看: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军队人才网

    (编辑:时福林)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文职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真 题 库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职位 咨询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