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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法律基础总论(经济学)(2)

    2020-03-15 14:14 军队文职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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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中事件。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席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期间性质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一—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or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时间:(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进行很多次,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五、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2.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4.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仲裁概述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因为担任仲裁员的都是分专业,由当事人选择的专家)、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

      3.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④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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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时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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