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 职务任免)
2020-01-14 15:42 军队文职网 来源:军队人才网
军队文职考试网同步军队人才网考试动态信息: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 职务任免)。更多关于军队文职考试,军队文职条例,军队人才网,军队人才网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军队文职:ahjdrc和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 职务任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相关学习——
以上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 职务任免)的全部内容,更多军队文职考试,军队文职条例,军队人才网资讯请继续查看: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军队人才网。
(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