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
2020-01-14 15:33 军队文职网 来源:军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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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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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