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六)及答案(3)
2017-09-23 14:4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干部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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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本部分共包括20题,每题2分,共计4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
【答案】√
【考点】基层治理法治化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故正确。
2.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
【答案】√
【考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故正确。
3.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答案】√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将“国家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在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活动中完成的。( )
【答案】√
【考点】宪法的修改
【解析】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将“国家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5.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
【答案】√
【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解析】见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相关表述。
6.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答案】√
【考点】逮捕的执行
【解析】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故正确。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答案】×
【考点】诉
【解析】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几个诉同时存在。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可以并行存在一个诉讼中。
8.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答案】√
【考点】判决
【解析】民事判决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来进行固定,给当事人一种书面材料,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9.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
【答案】×
【考点】人身保险追索权的规定
【解析】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10.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均有权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 )
【答案】×
【考点】特别行政区官员任职资格
【解析】还要在外国无居留权。
11.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
【答案】√
【考点】警报解除
【解析】应由人民政府宣布解除
12.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答案】√
【考点】监察机关职责
【解析】《行政监察法》第三条
13.国家和中国共产党同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实际存在两套不同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机构和体制。( )
【答案】√
【考点】中央军委
【解析】国家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同一机构、两块牌子”体制。
14.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
【答案】√
【考点】行政执法主体
【解析】所有行政机关都是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的
15.李某纠集十几个社会人员斗殴,致一人死亡,李某应当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答案】√
【考点】故意杀人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正确。
16.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答案】√
【考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七十五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解析】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正确。
17. 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 ( )
【答案】×
【考点】要约的撤销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8.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
【答案】√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19.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
【答案】×
【考点】《民法通则》的法律性质
【解析】民法通则非民法典,其性质为单行法规。
20. 根据党指挥枪的原则,民族自治机关不得组建任何一支武装力量。( )
【答案】×
【考点】民族自治机关
【解析】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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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